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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安达爆破”商标注册成功

发布时间:2014/11/10 16:05:01     发布者:安达公司    访问量:

 

   

    近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传来喜讯,经过将近3年的等待,我公司商标——“安达爆破”中文名称及其图文标示成功注册。

    为了企业长远的发展,进一步打造良好的品牌形象,公司于20116月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申请注册“安达爆破”中文商标及其图文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核查了我公司申报的各项文字及图表等资料,并于2014514核准“安达爆破”中文名称及图文标示在“采矿、采石、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室内装潢修理、钻井”领域使用该商标。

   “安达爆破”商标的成功注册,标志着公司正式进入品牌化、专业化、规范化运作的轨道,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并寓意着我们将用行动来扩大发展平台、拓宽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品质,向“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的爆破服务品牌公司稳步迈进!

    目前我公司已经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尽快完成:“原平安达爆破有限公司”变更为“山西安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事宜。


       商标知识

       商标权人的权利主要有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等内容。

     (一)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看,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而不及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商标权人也不得擅自改变构成注册商标的标志,也不能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二)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由此可见,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

      使用权和禁止权的区别在于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使用权涉及的是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人的专有使用权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说,注册人行使使用权时受到两方面限制:第一,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类似的商品;第二,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而不能超出核准范围使用近似的文字、图形。但是,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则不同,注册人对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这就是说,禁止权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种情形:第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三)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许可人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后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实质上,上办事与许可制度对于企业将发展横向联合,发挥优势,扩大名牌商品生产,活跃流通,满足消费者需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转让权

      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转让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原来的商标权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从一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转让注册商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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