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2007) 发布时间:2012/8/14 11:50:01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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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design of engineering of
civil explosives materials
GB 50089―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7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89―2007,自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的要求,由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生产和流通单位对《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15章、6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企业规划和外部距离,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工艺与布置,危险品贮存和运输,建筑与结构,消防给水,废水处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和销毁场,混装炸药车地面辅助设施和自动控制等。
本次修订,与原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相比,保留了90条、3个附录,修改了109条,取消了24条,增加了95条、3个附录。规范修订后为294条、6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是:调整了建筑物的危险等级,进一步明确生产线联建的安全技术要求,补充调整了内、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修订了防护屏障的作用系数,增加了钢结构的要求,修订了电气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通过试验增加了电磁辐射对电雷管的安全场强要求,补充了流通企业库房设计的安全技术规定等。
修订过程中,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政策,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针对民爆行业发展趋势,开展了专题研究和部分试验研究,总结了近五年来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设设计方面的安全科研成果和经验教训,有选择地吸收了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先进安全技术。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生产、流通民爆行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最后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宣武区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编:100053,传真:010-83111943)。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中国兵器工业规划研究院民爆咨询中心 广东南海化工总厂有限公司 福建永安化工厂 浙江利民化工有限公司 新疆雪峰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湖南南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福建龙岩红炭山七○八有限公司 长沙矿冶研究院 西安庆华民爆公司 西安应用物理化学研究所河南省前进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八四五化工公司 葛洲坝易普力化工公司甘肃和平民爆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魏新熙 杨家福 张嘉浩 王爱凤 陶少萍 郑志良
1 总 则
1.O.2 本规范适用于民爆行业生产、流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1.O.3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各种炸药(起爆药、猛炸药、火药、烟火药等)及其制品(油气井及地震勘探用或其他用途的爆破器材等)和火工品(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的总称。
指民爆行业研究、生产、流通与应用过程中的具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原材料、半成品、在制品、成品等。
指正在各生产阶段加工中的产品。
指在某些生产阶段上已完工,但尚需进一步加工的产品。
在距爆源相同的径向距离上,产生相同爆炸参数时的梯恩梯装药质量与被测试装药质量之比。
整个危险品的某一部分被引爆后,导致全部危险品的瞬间爆炸。
能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药量。
2.O.8 设计药量 design quantity of explosive
折合成梯恩梯当量的可能同时爆炸的危险品药量。
生产或贮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包括危险品生产厂房和危险品贮存库房。
本规范未列入危险等级的建筑物。
在危险品生产中,能确保完成连续性工序的一组生产系统、建筑物、构筑物或相关设施等。
指危险性建筑物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需的最小距离。
它是按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确定的。
指危险性建筑物与外部各类目标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需的最小距离。它是按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确定的。
天然或人工的挡墙,其形式、尺寸及结构均能按规定方式限制爆炸冲击波、破片、火焰对附近建筑物及设施的影响。
2.O.15 钢刚架结构 steel―frame construction
采用刚架型式的钢结构。
2.O.16 轻钢刚架结构 light stecl―frame construction
围护结构采用轻型夹层保温板、轻钢檩条的钢刚架结构。
具有承受本室内因发生爆炸而产生破坏作用的间室。可根据间室内生产或贮存的危险品性质、恢复生产的要求,按能承受一次或多次爆炸荷载进行设计。
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事故时,为阻止爆炸冲击波或爆炸破片向四周扩散,而在抗爆间室外设置的屏院。
具有承受本室内发生爆炸而产生破坏作用的间室,且可通过能控制冲击波泄出强度的墙体泄出间室之外,符合环境安全要求。
2.O.20 嵌入式建筑物 built-in building
嵌人防护屏障外侧,三面墙外侧及顶盖上覆土、一面外露的建筑物。
泄压部分(不包括檩条,梁、屋架)由轻质材料构成,当建筑物内部发生事故时,具有泄压效能,使建筑物主体结构尽可能不遭受破坏的屋盖。
轻质泄压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应大于O.8kN/m2。
由轻质易碎材料构成,当建筑物内部发生事故时,不仅具有泄压效能,且破碎成小块,减轻对外部影响的屋盖。
轻质易碎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应大于1.5kN/m2。
建筑物内的作业人员能通过它直接到达室外安全处的疏散出口。
辅助用室是指更衣室、盥洗室、浴室、洗衣房,休息室、厕所等,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而设置。
2.O.25 卫生特征分级 industrial hygiene classification
根据生产过程接触的药物经皮肤吸收或通过呼吸系统吸人体内引起中毒的危害程度所进行的分级,分为1、2、3三个级别。
燃烧爆炸性物质出现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气体或蒸气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
将金属设备或金属构件与接地系统直接用导体进行可靠连接。
将人体、金属设备等通过防静电材料或防静电制品与接地系统进行可靠连接。
通过在聚合物内添加导电性物质(炭黑、金属粉等)、抗静电剂等,以降低电阻率,增加电荷泄漏能力的材料的统称。
由防静电材料制成,具有固定形状,电阻值在5 × 104~1×108Ω范围内的物品。
2,0.33 独立变电所 independent electrical substation
变电所为一独立建筑物或独立的箱式变电站。
物体的被测点与大地之间的总电阻。
能有效地泄漏或消散静电荷,防止静电荷积累所采用的地面。
体电阻率值大于或等于1.0×1010Ω・m的物体或表面电阻率值大于或等于1.O×1O11Ω・m的材料。
利用无线电波的通信。
用于移动业务,是指在运动状态使用移动设备或在非明确点暂停使用的站点。
用于陆地移动业务或陆地的电台。
使用固定设备的站点。
2.O.41 无线电定位 radio location
用于无线电定位业务,在固定点使用(不在移动时使用)的电台。
用于个人或商用无线电通信,无线电信号,远程目标或设备控制的固定站、地面站、移动站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一种将信号源射频功率发射到空间或截获空间电磁场转变为电信号的转换器。
3 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3.1 危险品的危险等级
1 1.1 级:危险品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
2 1.2 级:危险品具有进射破片的危险性,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
3 1.3 级:危险品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
4 1.4 级:危险品无重大危险性,但不排除某些危险品在外界强力引燃,引爆条件下的燃烧爆炸危险作用。
3.2 建筑物的危险等级
注:1 民用爆破器材尚无1.3级危险品,不设对应的1.3级建筑物危险等级。
2 1.1 是特指生产无雷管感度炸药、硝铵膨化工序及在抗爆间室中进行的炸药准备、药柱压制、导爆索制索等建筑物危险等级。
3.3 计算药量
4 企业规划和外部距离
4.1 企业规划
1 根据企业生产、生活、运输和管理等因素确定各区相互位置。危险品生产区宜设置在适中位置,危险品总仓库区、性能试验场、销毁场宜设置在偏僻地带或边缘地带。
2 企业各区不应分设在国家铁路线、一级公路的两侧,宜规划在运输线路的一侧。
3 当企业位于山区时,不应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峻的狭窄沟谷中。
4 辅助生产部分宜靠近生活区的方向布置。
5 无关的人流和物流不应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的运输不应通过生活区。
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面算起。
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面算起。
车辆小于2000辆且大于等于200辆者。
外部距离就满足表中除序号5.6外的规定。
件及增减值见本规范附录A。
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5.1 总平面布置
1 总平面布置应将危险性建筑物与非危险性建筑物分开布置。
2 危险品生产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避免危险品的往返或交叉运输。
3 危险性建筑物之间、危险性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最小允许距离的要求。园地形条件对最小允许距离造成的影响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 同一类的危险性建筑物和库房宜集中布置。
5 危险性或计算药量较大的建筑物,宜布置在边缘地带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带,不宜布置在出入口附近。
6 两个危险性建筑物之间不宜长面相对布置。
7 危险性生产建筑物靠山布置时,距山坡脚不宜太近。
8 运输道路不应在其他危险性建筑物的防护屏障内穿行通过。非危险性生产部分的人流、物流不宜通过危险品生产地段。
9 未经铺砌的场地,均宜进行绿化,并以种植阔叶树为主。
在危险性建筑物周围
10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分别设置围墙。围墙高度不应低于
5.2 危险品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最小允许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轴线算起。
1 1.1级建筑物与其邻近生产性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根据设置防护屏障的情况,不小于表
2 仅为1.1级装药包装建筑物服务的包装箱中转库与该厂房的最小允许距离,可不按本规范第
3 嵌入在1.1级建筑物防护屏障外侧的非危险性建筑物,与其邻近各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应分别按其邻近各危险性建筑物的要求确定。
4 1.1级建筑物采用抑爆间室等特殊结构建筑物时,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可由抗爆计算确定。
5 无雷管感度炸药生产、硝铵膨化工序等1.1・级建筑物不设置防护屏障时,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为
6 梯恩梯药柱(压制)、继爆管、导爆索生产等1.1・级建筑物不设置防护屏障时,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为
7 1.1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
1)与烟囱不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表
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1倍,且不应小于
3)与10kV及以下的总变电所、总配电所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进行计算,且不应小于
4)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
5)与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
6)与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距离,应按表5.2.2的要求计算,且不应小于
7)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子
8)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
8 1.1 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第
1 1.2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
2 仅为1.2级装药包装建筑物服务的包装箱中转库与该厂房的最小允许距离,可不按第
3 1.2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2.3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的距离,不应小于
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
3)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
4)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 1.4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
2 1.4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及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
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
3)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最小允许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轴线算起。
1 有防护屏障的1.1级建筑物与其邻近有防护屏障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
2 有防护屏障的1.1级建筑物与其邻近无防护屏障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3.2-1的规定数值增加1倍。
3 与1OkV及以下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
4 与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
5 与值班室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
1 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
2 硝酸铵库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
3 与lOkV及以下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
4 与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
5 与值班室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
5.4 防护屏障
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挡墙等形式。
防护屏障的设置,应能对本建筑物及周围建筑物起到防护作用。防护土堤的防护范围应按本规范附录D确定。
1 当防护屏障内为单层建筑物时,不应小子屋檐高度;防护屏障内建筑物为单坡屋面时,不应小于低屋檐高度。
2 当防护屏障内建筑物较高,设置到檐口高度有困难时,防护屏障的高度可高出爆炸物顶面
1 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
2 钢筋混凝土防护屏障的顶宽、底宽,应根据计算药量设计确定。
在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离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但不应大于
1 当防护屏障采用防护土堤时,应设置运输通道或运输隧道。运输通道的端部需设挡土墙时,其结构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运输通道和运输隧道应满足运输要求,并应使其防护土堤的无作用区为最小。运输通道净宽度不宜大于
2 当在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防护土堤内设置安全疏散隧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疏散隧道应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附近。
2)安全疏散隧道不得兼作运输用。
3)安全疏散隧道的净高度不宜小于
4)安全疏散隧道的平面形式宜将内端的一半与土堤垂直,外端的一半呈35°角,宜按本规范附录D确定。
3 当防护屏障采用其他形式时,其生产运输和安全疏散要求,由抗爆设计确定。
联合防护土堤内建筑物的外部距离和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联合防护土堤内各建筑物计算药量总和确定。
当联合防护土堤内任何建筑物中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不会引起该联合防护土堤内另一建筑物中的危险品殉爆时,其外部距离和最小允许距离,可分别按各个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按其计算结果的最大值确定。
6 工艺与布置
6.O.1 工艺设计中,应坚持减少厂房计算药量和操作人员的原则,对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应采用隔离操作、自动监控等可靠的先进技术。
1 危险品生产厂房建筑平面宜为单层矩形,不宜采用封闭的口字形、门字形。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尽可能采用钢平台。
2 危险品生产厂房不应建地下室、半地下室。
3 危险品仓库库房应为矩形单层建筑。
4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设备、管道、运输装置和操作岗位的布置应方便操作人员的迅速疏散。
5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的人员疏散路线,不应布置成需要通过其他危险操作间方能疏散的形式。当该厂房外设有防护屏障时,应在防护屏障就近处设置专用疏散隧道。
6 起爆器材生产厂房,宜设计成单面走廊形式。当中间布置走道、两边设工作间时,危险工作间应布置有直通室外的安全疏散口或安全窗。对两边工作间通向中间走道的门或门洞不应相对布置。
7 生产厂房内危险品暂存间,应采取措施使危险品存量不致危及其他房间,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端部,并不宜靠近出入口和生活间。起爆器材生产厂房中暂存的起爆药、炸药和火工品宜贮存在抗爆间室或可靠的防护装置内。当生产工艺需要时,也可贮存在沿厂房外墙布置成突出的贮存间内,该贮存间不应靠近厂房的出入口。
8 允许设辅助用室的危险品生产厂房,辅助用室宜没在厂房的端头。
9 危险性生产厂房内与生产无直接联系的辅助间应和生产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入口。
1 危险品运输通廊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不宜采用封闭式通廊。工艺要求采用封闭式通廊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8节通廊和隧道的设计规定。
2 在通廊内采用机械传送危险品时,应采取保障危险品之间不发生殉爆的设施。
3 危险品运输通廊不宜布置成直线。
4 危险品成品中转库与危险品生产厂房之间不应设置封闭式通廊。
6.O.4 1.2级厂房中易发生事故的工序应设在抗爆间室或防护装置内。
1 抗爆间室之间或抗爆间室与相邻工作间之间不应设地沟相通。
2 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在未设隔火隔爆措施的条件下,不应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
3 输送没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时,应在穿墒处采取密封措施。
4 抗爆间室的门、操作口、观察孔、传递窗,其结构应能满足抗焊及不传爆的要求。
5 抗爆间室门的开启应与室内设备动力系统的启停进行联锁。
6 抗爆间室(泄爆面外)应设置抗爆屏院。
1 有固定操作人员的非危险性生产厂房不应和1.1级危险品生产厂房联建。
2 工业炸药制造中的机制制管工序无固定操作人员,具有自动输送,且能与自动装药机对接的可与装药工序联建。
3 炸药制造中的装药与包装联建,且装药与包装以手工为主时,应设有不小于
4 粉状铵梯炸药(含铵梯油炸药)生产中的梯恩梯粉碎、混药工序和铵油炸药热加工法生产中的混药工序应独立设置厂房。
5 粉状铵梯炸药(含铵梯油炸药)生产中的装药、包装工序可与筛药、凉药工序联建。
6 水胶炸药制造中的硝酸甲胺制造与浓缩应单独设置厂房。
7 工业炸药能做到工艺技术与设备匹配,制药至成品包装能实现自动化、连续化生产,且具有可靠的防止传爆和殉爆的安全防范措施时,可在一个厂房内联建。该厂房内在线生产人员不应超过15人、计算药量不应超过2.5t。制药与后工序之间、装药与后工序之间均应设置隔墙。
8 对联建在一个生产厂房内,采取轮换生产方式的两条工业炸药同类产品自动化、连续化生产线,应有保障在一条生产线未停工、未清理干净时,不能启动另一条生产线的技术管理措施。
9 对联建在一个生产厂房内,具备同时生产条件的两条工业炸药同类产品自动化、连续化生产线,应有防止生产线间传爆和殉蠕的安全防范措施。该生产厂房内不应有固定位置的操作人员。
10 工业炸药制造的制药工序与装药包装工序采取分别独立设置厂房时,制药厂房在线生产人员不应超过6人、计算药量不应超过1.5t;装药包装厂房在线生产人员不应超过22人、计算药量不应超过3.5t。装药与后工序之间应设置隔墙。
11 工业炸药制造采用间断生产工艺,具有雷管感度的乳胶基质、乳化炸药需保温成熟或凉药的工序应独立设置厂房。
12 雷管等起爆器材生产线的传输设备采取可靠的防止传爆和殉爆措施后,可贯穿各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
6.O.7 工业炸药制造采用轮碾工艺时,混药厂房内设置的轮碾机台数不应超过2台。
6.O.8 导火索制索厂房内不应设黑火药暂存间。
6.O.9 危险品生产或输送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造炸药的设备在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应选择低转速、低压力、低噪音的设备。当温度、压力等工艺参数超标时,会引起燃烧爆炸的设备应设自动监控和报警装置。
2 与物料接触的设备零部件应光滑,有摩擦碰撞时不应产生火花,其材质与制造危险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在制品、成品无不良反应。
3 设备的结构选型,不应有积存物料的死角,应有防止润滑油进入物料和防止物料进入保温夹套、空心轴或其他转动部分的措施。
4 有搅拌、碾压等装置的设备,当检修人员进行机内作业时,应设有能防止他人启动设备的安全保障措施。
5 在采用连续或半连续工艺的生产中,对具有发生燃烧、烬炸事故可能性的设备应采取防止传爆的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6 输送危险品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当采用架空敷设时,应便于检查。当两个厂房(工序)之间采用管道或运输装置输送危险品时,应采取防止传爆的措施。
7 生产或输送危险品的设备、装置和管道应设有导出静电的措施。
8 输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备,对不引起传爆的允许药层厚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6.O.11 起爆药除采用人力运输外,也可采用球形防爆车运送。
6.O.12 与防护屏障内危险品生产厂房生产联系密切的非危险性建筑物,可嵌设在防护屏障外侧,且不应以隧道形式直通防护屏障内侧的生产厂房。
7 危险品贮存和运输
7.1 危险品贮存
1 梯恩梯中转库的总计算药量不应大于3d的生产需要量。
2 炸药成品中转库的总计算药量不应大于1d的炸药生产量。当炸药日产量小于5t时,炸药成品中转库的总计算药量不应大于5t。
1 当受条件限制时,各种包装完整无损的不同品种的危险品成品同库存放时,应符合表
2 当不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单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仍应符合本规范表
3 总仓库区和生产区的硝酸铵仓库不应和任何物品同库存放。
4 任何废品不应和成品同库存放。
5 当符合同库存放的不同品种的危险品同库贮存在危险品生产区的中转库内时,库房内应设隔墙分隔。
1 危险品应成垛堆放。堆垛与墙面之间、堆垛与堆垛之间应设置不宜小于O
2 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堆垛的总高度不应大于
7.2 危险品运输
1 距1.1(1.1・)级建筑物不宜小于
2 距1.2级、1.4级建筑物不宜小于
3 距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地点不宜小于
当在危险品总仓库区以外的地方设置危险品转运站台,站台上的危险品可在24h内全部运走时,其外部距离可按危险品总仓库区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要求相应减少20%~30%。
当站台上的危险品可在48h内全部运走时,其外部距离可按危险品总仓库区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要求相应减少10%~20%。
8 建筑与结构
8.1 一般规定
1 1.1级厂房内不应设置辅助用室,可设置带洗手盆的水冲厕所(黑火药和起爆药生产厂房除外)。
2 1.1级厂房的辅助用室应集中单建或布置在非危险性建筑物内。
3 1.1・级、1.2级、1.4级厂房内可设置辅助用室。辅助用室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且应设不小于
4 在危险性工作间的上面或下面,不应设置辅助用室。
5 辅助用室的门窗,不宜直对邻近危险工作间的泄爆、泄压面。
8.2 危险性建筑物的结构选型
1 单层厂房跨度不大于
2 单层厂房跨度不大于
3 危险品生产工序全部布置在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内,且抗烬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外不存危险品的1.1・级、1.2级厂房。
4 粉状铵梯炸药生产线的梯恩梯球磨机粉碎厂房、轮碾机混药厂房。
5 横隔墙密、存药量小又分散的理化室、1.2级试验站等。
6 无人操作的厂房。
8.3 危险性建筑物的结构构造
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屋盖宜在梁底或板底处,沿外墙及内纵、横墙设置圈梁,并与梁联成整体。
2 轻质易碎屋盖或轻型泄压屋盖宜在梁底处,沿外墙及内纵、横墙设置圈梁,井与梁联成整体。
3 危险性建筑物,应按上密下稀的原则,沿墙高每隔
1 结构横向体系应采用刚架。
2 结构和构件应保证整体稳定和局部稳定。
3 构件在可能出现塑性铰的最大应力区内,应避免焊接接头。
4 节点(如柱脚、支撑节点、檩与梁连接点等)的破坏,不应先于构件全截面屈服。
5 支撑杆件应用整根材料。
1 带有特大号垫圈的加大直径的自穿、自攻螺栓。
2 熔焊或加有大号垫板的塞焊。
3 焊于支承构件上螺栓,用衬垫、特大号垫圈和螺帽,把板紧固于支承构件上。
8.4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当抗爆间室发生爆炸时,屋面泄压对毗邻工作间不造成破坏时,宜采用轻质易碎屋盖,也可采用轻型泄压屋盖。
1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和碎片的局部作用下,不应产生震塌、飞散和穿透。
2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允许产生一定的残余变形。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按弹性或弹塑性理论设计。
1 在爆炸碎片作用下,不应穿透。
2 当抗爆间室内发出烬炸时,应能防止火焰及空气冲击波泄出。
3 抗爆门应为单扇平开门,门的开启方向在空气冲击波作用下应能转向关闭状态。
4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抗爆门的结构不应有残余变形。
5 抗爆传递窗的内、外窗扇不应同时开启,并应有联锁装置。
1 当抗爆间室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时,与抗爆间室毗邻的主厂房屋盖不应高出抗爆间室屋盖;当高出时,抗爆间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
2 当抗爆间室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时,应在钢筋混凝土墙顶设置钢筋混凝土女儿墙与其相毗邻的主厂房屋盖隔开。女儿墙高度不应小于
3 抗爆间室与相毗邻的主厂房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爆间室与主厂房间宜设置抗震缝。
2)当抗爆间室屋盖为钢筋混凝土,室内设计药量小于
3)当抗爆间室屋盖为钢筋混凝土,室内设计药量为5~
4)当抗爆间室屋盖为钢筋混凝土,室内设计药量大于
抗爆屏院的平面形式和进深应符合表8.4.7的规定。
当采用“┏┑”形屏院时,在轻型窗处应设置进出抗爆屏院的出入口。
1 能够承受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的整体和局部作用。
2 能够迅速泄出室内的爆炸气体。
3 泄出的冲击波压力能够满足对火焰、压力的控制。
8.5 安全疏散
1 危险品生产厂房每层或每个危险性工作间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当每层或每个危险工作间的面积不超过
2 安全出口应布置在室外有安全通道的一侧。
3 有防护屏障的危险性厂房安全出口,应布置在防护屏障的开口方向或安全疏散隧道的附近。
8.5.3 1.1(1.1・)级、1.2级生产厂房底层应设置安全窗,二层及以上厂房可设置安全滑梯、滑杆。安全窗、滑梯、滑杆不应计入安全出口的数目内。
1 安全滑梯、滑杆不应直对疏散门,并应设置不小于
2 疏散楼梯、滑梯、滑杆可设在防护屏障外侧,厂房外门与疏散楼梯、滑梯、滑杆之间,应用钢筋混凝土平台相连。
1 当为1.1(1.1・)级、1.2级厂房时,不应超过
2 当为1,4级厂房时,不应超过
3 当中间走廊两边为生产间或中间布置连续作业流水线的1.1(1.1・)级、1.2级厂房时,不应超过
8.6 危险性建筑物的建筑构造
1 疏散用门应向外开启,危险工作间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门直对设置。
2 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门斗的内门和外门中心应在一直线上,开启方向应和疏散用门一致。当危险品生产厂房为中间走廊,两边为生产间的布置形式时,可采用内门斗。内门斗隔墙不应突出生产间内墙,且应砌到顶。
3 危险品生产间的外门口应做防滑坡道,不应设置台阶。
1 洞口宽度不应小于
2 洞口高度不应小于
3 窗台距室内地面不应大于O
4 窗扇应向外平开,且一推即开。
5 保温窗宜采用单框双层玻璃或中空玻璃。当采用双层框窗扇时,应能同时向外开启。
1 当危险品生产间内的危险品遇火花能引起燃烧、爆炸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面层。
2 当危险品生产间内的危险品对撞击、摩擦作用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柔性地面面层。
3 当危险品生产间内的危险品对静电作用敏感时,应采用防静电地面面层。
1 危险品生产间内墙面应抹灰。
2 具有易燃易爆粉尘的生产间的内墙面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光滑,所有凹角宜抹成圆弧。
3 经常冲洗和设有雨淋装置的生产间的顶棚和内墙应全部油漆。产品要求洁净而经常清扫的工作间应做油漆墙裙,墙裙以上的墙面应采用耐擦洗涂料。油漆和涂料的颜色应与危险品颜色相区别。
1 吊顶棚底应平整、无缝隙、不易脱落。
2 吊顶棚不宜设置人孔、孔洞。如必须设置时,孔洞周边应有密封措施。
3 吊顶棚范围内不同危险等级的生产间的隔墙应砌至屋面板梁的底部。
平台和钢梯踏步的面层应与生产间地面面层相适应。
8.7 嵌入式建筑物
1 覆土部分的墙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厚不应小于
2 屋盖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3 未覆土一面的墙应减少开窗面积。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时,墙厚不应小于
8.8 通廊和隧道
1 通廊的承重及围护结构宜采用非燃烧体。
2 通廊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符合防火要求的钢柱承重。
3 封闭式通廊,应采用轻质易碎或轻型泄压屋盖和墙体,且应设置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宜大于
4 封闭式通廊两端距危险性建筑物墙面前不小于
5 运输中有可能洒落危险品的通廊,其地面面层应与连接的危险性建筑物地面面层相一致。
8.9 危险品仓库的建筑构造
1 危险品仓库的门应向外平开,门洞宽度不应小于
2 当危险品仓库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此时的内、外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3 危险品总仓库的门宜为双层,内层门应为通风用门,外层门应为防火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9 消防给水
9.O.2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的消防给水设计,除执行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等的有关规定。各级危险性建筑物的消防给水设计,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中甲类生产厂房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中严重危险级的要求。
1 当危险品生产区内不设置消防雨淋系统时,消防储备水量应为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3h的用水量。
2 当危险品生产区内设置消防雨淋系统时,消防储备水量应为最大一组雨淋系统lh用水量与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3h用水量之和。
注:消防储备水量应采取平时不被动用的措施。
9.O.5 危险品生产区内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当建筑物有防护屏障时,室外消火栓应设置在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内,并且不应设在防护屏障内。
9.O.6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计算,但不应小于
9.O.7 设置有消防雨淋系统的生产区宜采用常高压给水系统。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置水塔或气压给水设备等。
l 消防水泵应设有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1台主泵的工作能力。
2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
3 消防水泵应有备用动力源。
1 室内消火栓应布置在厂房出口附近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
2 室内消火栓之间的距离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应超过
3 当易燃烧的危险品生产厂房开间较小,水带不易展开时,室内消火栓可安装在室外墙面上,但应采取防冻措施。
9.O.10 生产过程中下列生产工序应设置消防雨淋系统:
1 粉状铵梯炸药、铵油炸药生产的混药、筛药、凉药、装药、包装、梯恩梯粉碎。
2 粉状乳化炸药生产的制粉出料、装药、包装。
3 膨化硝铵炸药生产的混药、凉药、装药、包装。
4 黑梯药柱生产的熔药、装药。
5 导火索生产的黑火药三成分混药、干燥、凉药、筛选、准备及制索。
6 导爆索生产的黑索今或太安的筛选、混合、干燥。
7 震源药柱生产的炸药熔混药、装药。
1 粉状铵梯炸药、铵油炸药生产的轮碾机、凉药机、梯恩梯球磨机。
2 膨化硝铵炸药生产的轮碾机、破碎机、混药机、凉药机。
3 导火索生产的三成分球磨机。
4 粉状炸药螺旋输送设备。
注:设置在抗爆间室内的设备,可不设雨淋系统。
9.O.12 消防雨淋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雨淋系统应设感温或感光探测自动控制启动设施,同时还应设置手动控制启动设施。当生产工序中药量很少,且有人在现场操作时,可只设手动控制的雨淋系统。手动控制设施应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和靠近疏散出口。
2 消防雨淋系统管网中最不利点的喷头出口水压不应低于0.05MPa。
3 设有消防雨淋系统的厂房所需进口水压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O.2MPa。
4 消防雨淋系统作用时间应按1h确定。
5 消防雨淋系统应设置试验试水装置。
9.O.13 当火焰有可能通过工作间的门、窗和洞口蔓延至相邻工作间时,应在该工作间的门、窗和洞口设置阻火水幕,并与该工作间的雨淋系统同时动作。当相邻工作间与该工作间设置为同一淋水管网,或同时动作的雨淋系统时,中间隔墙的门、窗和洞口上可不设阻火水幕。
9.O.14 危险品生产区的中转库、硝酸铵库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9.O.15 危险品总仓库区应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设置高位水池、消防蓄水池或室外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用水量应按
2 当危险品总仓库区总库存量不超过1OOt时,消防用水量可按
3 高位水池或消防蓄水池中储水使用后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
4 供消防车使用的消防蓄水池,保护范围半径不应大于
10 废水处理
10.O.1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的废水排放设计,应与近似清洁生产废水分流。有害废水应采取治理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GB 14470.1、《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GB 14470.2等的有关规定。
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而生成易爆物的废水在进行销爆处理前,严禁排入同一管网。
10.O.4 在含有起爆药的工房中,当采用拖布拖洗地面时,其洗拖布的桶装废水,应送废水处理工房处理。
10.O.5 在有火药、炸药粉尘散落的工作间内,应使用拖布拖洗地面,并应设置洗拖布用水池。
1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1 一般规定
11.2 采 暖
当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其热媒应采用不高于
1 导火索生产的黑火药三成分混药、干燥、凉药、筛选、黑火药准备、包装厂房。
2 导爆索生产的黑索今或太安的筛选、混合、干燥厂房。
3 塑料导爆管生产的奥克托金或黑索今粉碎、干燥、筛选、混合厂房。
4 雷管生产的二硝基重氮酚(含作用和起爆药类似的药剂)的干燥、凉药、筛选厂房。
5 雷管生产的黑索今或太安的造粒、干燥、筛选、包装厂房。
6 雷管生产的雷管的装药、压药厂房。
1 散热器应采用光面管或其他易于擦洗的散热器,不应采用带肋片的或柱型散热器。
2 散热器和采暖管道的外表面应涂以易于识别爆炸危险性粉尘颜色的油漆。
3 散热器的外表面与墙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4 抗爆间室的散热器,不应设在轻型面。采暖干管不应穿过抗爆间室的墙体,抗爆间室内的散热器支管上的阀门,应设在操作走廊内。
5 采暖管道不应设在地沟内。当在过门地沟内设置采暖管道时,应对地沟采取密闭措施。
6 蒸汽、高温水管道的人口装置和换热装置不应设在危险工作间内。
11.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 排风口位置和入口风速的确定应能有效地排除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
2 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空气应经净化处理后再排至大气。
3 散发有火药、炸药粉尘的生产设备或生产岗位的局部排风除尘,宜采用湿法方式处理,且除尘器应置于排风系统的负压段上。
4 水平风管内的风速应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不在风管内沉积的原则确定,风管应设有坡度。
5 排除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每个危险品生产间分别设置。排风管道不宜穿过与本排风系统无关的房间。排尘系统不应与排气系统合为一个系统。对于危险
性大的生产设备的局部排风应按每台生产设备单独设置。
6 排风管道不宜设在地沟或吊顶内,也不应利用建筑物的构件作为排风管道。
7 排风管道或设备内有可能沉积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时,应设置清扫孔、冲洗接管等清理装置,需要冲洗的风管应设有大于1%的坡度。
1 雷管装配、包装厂房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以回风。
2 雷管装药、压药厂房的空气调节系统,当采用喷水式空气处理装置时可以回风。
3 黑火药生产厂房内,不应设计机械通风。
2 排除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排风系统,风机及电机应采用防爆型,且电机和风机应直联。
3 置于湿式除尘器后的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4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厂房,其通风、空气调节风管上的调节阀应采用防爆型。
风管涂漆颜色应与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颜色易于分辨。
12 电 气
12.1 电气危险场所分类
4 各类危险场所均以工作间(或建筑物)为单位。常用的生产、加工、研制危险品的工作间(或建筑物)电气危险场所分类和防雷类别应符合表
注:1 雷管制造中所用药剂(单组分或多组分药剂),其作用与起爆药相类似者,此类药剂的电气危险场所类别应按表内二硝基重氮酚确定。
2 粉状、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联建,当出现电气危险场所类别不同时,以高者计。
3 危险品性能试验塔(罐)工作间的危险作业场所分类应按本表确定,防雷类别宜为三类。
12.2 电气设备
1 危险场所电气设计时,宜将正常运行时可能产生火花及高温的电气设备,布置在危险性较小或无危险的工作间。
2 危险场所采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并由国家指定检验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
3 危险场所不应安装、使用无线遥控设备、无线通信设备。
4 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如有过负载可能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
5 生产时严禁工作人员入内的工作间,其用电设备的控制按钮应安装在工作间外,并应将用电设备的启动与门的关闭连锁。
6 危险场所配线接线盒等选型,应与该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相一致。
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Ⅱ类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分组,应符合表
8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应符合表
9 电气设备除按危险场所选型外,尚应考虑安装场所的其他环境条件。
2 采用非防爆电气设备隔墙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电气设备隔墙传动的工作间,应由生产工艺确定。
2)安装电气设备的工作间,应采用非燃烧体密实墙与危险场所隔开,隔墙上不应设门、窗。
3)传动轴通过隔墙处应采用填料函密封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
4)安装电气设备工作间的门,应设在外墙上或通向非危险场所,且门应向室外或非危险场所开启。
3 FO类危险场所电气照明应采用安装在窗外的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2或DIP B22型(1P54级)灯具,安装灯具的窗户应为双层玻璃的固定窗。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控制按钮、配电箱选型应与灯具相同。采用干法生产黑火药的F0类危险场所的电气照明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1或DIP B21型(1P65级)灯具,安装在双层玻璃的固定窗外;亦可采用安装在室外的增安型投光灯。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及控制按钮应采用增安型或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1P65级)。
2 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2或DIP B22型(IP54级)。
3 危险场所不宜安装移动设备用的接插装置。当确需设置时,应选择插座与插销带联锁保护装置的产品,满足断电后插销才能插入或拔出的要求。
4 当采用非防烬电气设备隔墙传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12.3 室内电气线路
1 危险性建筑物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2 危险场所的插座回路上应设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瞬时切断电路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3 各类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采用阻燃型铜芯绝缘导线或阻燃型铜芯金属铠装电缆.电缆沿桥架敷设时,可采用阻燃型铜芯绝缘护套电缆。
4 各类危险场所电力和照明线路的电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得低于750V。保护线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敷设。电话线路的电线及电缆的额定电压应不低于500V。
电缆沟内,如必须敷设在电缆沟内时,应设防止水或危险物质进入沟内的措施,在过墙处应设隔板,并对孔洞严密封堵。
1 穿电线敷设的钢管应采用公称口径不小于
2 电线穿钢管敷设的线路,进入防爆电气设备时,应装设隔离密封装置。
3 电气线路采用绝缘导线穿钢管敷设时宜明敷。
1 FO类危险场所内不应敷设电力及照明线路。在确有必要时,可敷设本工作间使用的控制按钮及检测仪表线路。灯具安装在窗外的电气线路,应采用芯线截面不小于
2 当采用穿钢管敷设时,接线盒的选型应与防爆设备(检测仪表)的等级相一致。当采用铠装电缆时,与设备连接处应采用铠装电缆密封接头。
1 电线或电缆的芯线截面应符合表
注:保护线截面选择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引至1kV以下的单台鼠笼型感应电动机供电回路,电线或电缆芯线截面长期允许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倍。
3 采用穿钢管敷设的线路接线盒及铠装电缆密封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移动电缆应采用芯线截面不小子
1 电气线路采用的绝缘导线或电缆,其芯线截面选择应符合本规范表
2 引至1kV以下单台鼠笼型感应电动机供电回路,电线或电缆芯线截面长期允许的载流量不应小子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经常接近满载运行时,导线的载流量应有适当的裕量。
3 移动电缆应采用芯线截面不小于
12.4 照 明
12.5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配电室
1 变电所应为户内式。
2 变电所应布置在建筑物较安全的一端,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密实墙,且隔墙上不应设门、窗。
3 变压器室及高、低压配电室的门、窗应设在外墙上,且门应向外开启。
4 与变电所无关的管线不应通过变电所。
1 配电室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密实墙,且不应设门、窗与F0类、F1类、F2类危险场所相通。
2 配电室的门、窗应设在建筑物的外墙上,且门应向外开启。门、窗与干法生产黑火药的Fo类危险场所的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3 配电室不应通过与其无关的管线。
4 当危险性建筑物为多层厂房时,电源引入的配电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一层,且不宜设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12.6 室外电气线路
1 从配电端到受电端宜全长采用金属铠装电缆埋地敷设,在人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2 当全线采用电缆埋地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按式(
L≥2√ρ (
式中 L――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埋于地中的长度(m);
ρ――埋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
3 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2.7 防雷和接地
12.8 防 静 电
12.9 通 讯
13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和销毁场
13.1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
13.2 危险品销毁场
采用炸毁法时,应在销毁坑中进行。当场地周围没有自然屏障时,炸毁地点周围宜设高度不低于
14 混装炸药车地面辅助设施
14.1 固定式辅助设施
硝酸铵贮存、破碎,氧化剂溶液、油相、乳化液(乳胶体)等的制备及装车作业生产工序等的危险等级应为1.4级;电气危险场所应为F2类;防雷类别应为二类。地面制备站应设室外消火栓。
14.2 移动式辅助设施
15 自动控制
15.1 一般规定
15.2 检测、控制和联锁装置
15.3 仪表设备及线路
15.4 控 制 室
1 控制室与危险场所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密实墙。
2 隔墙上不应设门窗与危险场所相通。
3 控制室的门应通向室外或非危险场所。
4 与控制室无关的管线不应通过控制室。
15.5 安全防范系统
15.6 火灾报警系统
火灾报警信号可与生产调度电话兼容。
15.7 工业电雷管射频辐射安全防护
附录A 有关地形利用的条件及增减值
A.O.1 当危险性建筑物紧靠山脚布置,其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外部距离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药量小于20t,山高大于
2 计算药量在20~50t,山高大于
3 计算药量大于50t,山高大干
附录B 计算药量与R1.1值
B.O.1 计算药量与兄:值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附录C 常用火药、炸药的梯恩梯当量系数
C.O.1 常用火药、炸药的梯恩梯当量系数应符合表C.0.1的规定。
C. 0.2 民用爆破器材的传统产品和新产品,其梯恩梯当量系数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粉状铵梯油炸药、粉状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多孔L粒状铵油炸药、膨化硝铵炸药、粒状黏性炸药、浆状炸药、射孔弹、穿孔弹、震源药柱(中、低爆速)等梯思梯当量系数按小于1考虑。
2 苦味酸、太乳炸药、雷管制品、导爆索、继爆管、爆裂管、震源药柱(高爆速)等梯恩梯当量系数按等于1考虑。
3 奥克托金、黑梯药柱、起爆药剂等梯恩梯当量系数按大于1考虑。
附录D 防护土堤的防护范用
D.0.1 防护土堤的防护范围见图D.0.1。
附录E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
E.O.1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宜符合表E.0.1的规定。
附录F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的分组划分
F.0.1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的分组划分,宜符合表F.0.1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